避免同业竞争 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发展合力
国际金融报·2025-06-17 15:29
福成股份同业竞争事件 - 福成股份股东李永某因违反同业竞争承诺被河北证监局和上交所处罚 [2] - 李永某通过持有福成投资集团4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但未进入十大股东名单 [2] - 2022年李永某投资设立福成实业(海南) 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肉牛屠宰加工业务 [2] - 该行为违反其IPO时作出的不从事同业竞争承诺 监管部门责令限期解决问题 [2] 同业竞争义务主体范围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业务 [3] - 董事 监事及高管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同类业务 [3] - 持股5%以上关联方需披露同业竞争情况及解决措施 [3] - 当前监管未明确将控股股东的股东(间接股东)纳入限制范围 但实质重于形式 [3] 同业竞争影响与监管建议 - 同业竞争导致市场资源 客户 技术争夺 影响上市公司发展 [4] - 建议拓展义务主体范围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决策影响的股东 [4] - 建议强化承诺执行监管 要求限期(如6个月)提交解决方案 [4] - 解决方案包括业务注入 转让第三方 关停或业务划分等 [4] 内部监督机制完善 - 建议建立内部举报机制 鼓励员工 独董监督同业竞争行为 [5] - 董事会应定期评估同业竞争风险 股东提名董事需回避相关风险人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