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 发行批准与授权 -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创业板上市议案,决议有效期最初至2023年4月28日,后经三次延期至2026年4月28日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3月22日审议通过发行申请 [5]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18日出具同意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号),有效期12个月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6月18日核发上市通知,股票代码"301678" [5] 发行主体资格 - 公司持有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0F162A) [5] - 公司2020年11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超过三年 [6] -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规定的发行主体资格 [6] 发行实质条件 - 发行后总股本23,955.5467万元,超过创业板3,000万元最低要求 [7] - 本次公开发行5,988.88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以上 [7] - 2023-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累计超5,000万元 [8] -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按要求出具承诺函和股份锁定承诺 [8][9] 保荐机构情况 - 聘请方正承销保荐作为保荐机构,符合监管要求 [9] - 指定侯传凯、吴大军为保荐代表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9] 法律结论 - 公司设立及存续合法有效,具备发行主体资格 [6][9] - 发行已获内部批准和监管机构审核通过 [4][5][9] -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