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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新材: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董事会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召开议案 [2] - 股东大会通知及提案内容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5月30日、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 [3] -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为冠城大通广场1号楼C座三层,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 [3]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 出席对象包括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现场出席股东3人代表12,834,370股(占表决权股份0.94%),网络投票股东284人代表292,590,089股(占表决权股份21.46%) [4][5] -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人员资格经查验合法有效 [4][5] 会议提案及表决结果 - 审议提案共两项:1)为公司江苏大通、邵武创鑫提供担保议案;2)取消前期部分未使用担保额度议案 [5][6] - 担保议案表决结果:总同意股数296,206,731(反对8,450,528,弃权767,200),中小投资者同意22,708,911股 [6] - 取消担保额度议案表决结果:总同意股数298,443,432(反对6,105,527,弃权875,500),两项议案均获通过 [6][7]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