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 [2]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3]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及有效内控制度 [5] - 需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且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5] - 必须符合《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需制定政策、监督流程、提出建议并定期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确保公平公正 [7]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审查、形成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最终签订服务协议 [8]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等 [9] - 质量管理水平评价重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如项目咨询、质量复核等 [10] - 审计费用得分计算公式明确,选聘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 [11][12] 审计费用与人员轮换规定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 [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5年后需轮换,5年内不得再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14] - 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IPO审计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两年 [14] 信息披露与改聘条件 - 需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 [15][8] - 改聘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审计进度、丧失资质等情形 [16] - 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表决前需听取原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17][18] 其他重要规定 - 对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形需保持高度谨慎 [20] - 选聘及审计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严禁伪造或销毁 [21] - 需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条款,会计师事务所须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2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并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 [23]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24]
剑桥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