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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总则 - 公司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沪港两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2] - 募集资金定义涵盖公开发行证券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董事会需依法依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违规使用导致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4]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严禁混用或挪用,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3]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管理、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3]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拒绝配合查询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遵循审批程序,按承诺计划执行,重大变动需及时披露[6]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6]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保本型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7]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时,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5%可免于审议,但需在年报披露[10]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低于500万或5%可简化程序[1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新项目应聚焦主业并充分论证可行性[11][12] - 仅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可免于股东大会程序,但仍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原因[12] - 对外转让募投项目需披露已投入金额、完工程度及置换项目的可行性分析[13] 监督与信息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实际进度差异原因及闲置资金收益[14]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核查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同步披露[14][15]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发现违规需公告整改措施[15][16] 附则与生效条款 - 本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16] - 规定自H股上市日起生效,原制度自动废止,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