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旨在促进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其工作[1] - 信息披露及股权管理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指定人员负责与深交所对接[1]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需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及公共事务处理能力,并持有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1][3]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受证监会处罚未满三年、近三年被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存在《公司法》规定的高管禁止情形等[2][3] -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或其他高管可兼任董事会秘书,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任[2]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 核心职责涵盖信息披露管理(制定制度、协调披露、督促合规)、投资者关系维护(股东资料管理、监管机构沟通)、会议组织(筹备董事会/股东会、记录会议)[3] - 需履行保密义务(制定保密措施、处理内幕信息泄露)、监管问询回复、董事及高管证券法规培训等职责[3][4] - 经董事会授权可协调信息披露事项,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依法披露信息[4] 董事会秘书履职权限与限制 - 有权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并查阅相关文件,公司部门需配合提供资料[5] - 需签署保密协议,离职后仍需履行保密义务(涉及公司违法违规信息除外)[5] - 若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对同一行为重复决策[5]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程序 -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解聘需充分理由且需说明原因[5][7] - 空缺期间需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职,超三个月后由董事长代行职责直至新聘[6] - 终止聘任情形包括:连续三个月无法履职、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等[7] 附则与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冲突时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7]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
雷柏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