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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维护股东利益 [2] - 选聘范围包括新聘、续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于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且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年度审计 [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选聘流程,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 [3] - 需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 [3]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注册会计师 [3] - 需具备良好执业记录和社会声誉,符合国家其他法定条件 [3]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议启动选聘程序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建议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3]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材料报送、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及签约,聘期一年可续聘 [5][6] - 选聘方式需公平公正,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 [6] 评价标准与费用管理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等 [6] - 审计费用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需说明合理性,费用调整需考虑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 [7] - 审计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选聘基准价按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计算 [7] 审计人员轮换与信息披露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5年后需强制轮换5年 [7] -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IPO审计服务上市后不得超过2年 [8] - 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变更所需披露前任审计意见及变更原因 [9] 改聘与解聘规定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按时披露、主动终止业务等 [10]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特殊情况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 [10] - 改聘需全面评估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11]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异常变动、未按规定轮换审计人员等情况 [12] - 对违规选聘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措施 [12]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审计质量缺陷等情形时,公司可终止合作 [12]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3]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