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控股子公司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1][2] 资金占用定义与原则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 [2]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需保持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的独立性 [2][4]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3][4] 禁止性行为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等费用或拆借资金(委托贷款除外) [3][4] - 禁止为控股股东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提供无商业逻辑的预付款 [4] -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4] 防范措施 - 公司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履职 [4][5]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体监管,财务部门与内审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与监督 [5] - 关联交易需严格审批,财务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内审部审核后上报董事会 [5][6] 追责与清偿机制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份冻结 [6][7] - 清偿优先以现金进行,非现金资产需符合业务体系要求并经过评估、审计及独立董事意见 [7][8] - 公司需在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8] 责任追究 - 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将面临通报、罢免或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9] - 非经营性占用导致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严重者承担刑责 [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需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9]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9]
协鑫集成: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