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内容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境内外上市规则制定,旨在规范股东会运作并保障股东权益[1] -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和临时会议(特定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包括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亏损达股本1/3、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情形[2][4]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若拒绝需说明理由并公告[4][5] 股东会召集程序 - 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10日内未反馈或拒绝,股东可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委员会5日内未响应的股东可自行召集[5][6]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股东需提前向董事会及交易所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且召集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7] - 类别股东会议需由持股10%以上股东联合提议,董事会30日内未召集的股东可自行召集,程序参照普通股东会[6][7] 提案与通知机制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需2日内补充通知并公告,但不得修改已列明提案[8][9]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临时会议需提前15日,通知需包含全部提案细节及董事候选人背景资料[8][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登记日后不得变更,遗漏通知不影响决议有效性[10][11] 会议召开与表决规则 - 会议以现场为主,需提供网络投票便利,网络表决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15:00或晚于当日9:30开始[11][12] -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且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12][16] - 选举董事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大股东持股超30%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17][18] 类别股东特别程序 - 内资股与外资股视为不同类别,变更类别股东权利需经特别决议及受影响类别股东会议2/3以上表决通过[23][24] - 涉及股份转换、优先权调整等12类情形需启动类别表决,但发行新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0%等情形可豁免[24][25] - 类别股东会法定人数为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1/3持有人,有利害关系股东无表决权[25][26] 决议执行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出席股东比例、表决结果详情,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派现送股方案需在2个月内实施[20][21] - 会议记录需保存20年,包含出席股东持股比例、表决结果、质询答复等内容,并由董事及主持人签字确认[20][21]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可被股东60日内诉请撤销,但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执行[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