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评分”规则五年大修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中小机构特色经营加分项“跳一跳、够得着”
券商分类评价新规修订 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时隔5年再次大修监管框架,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差异化发展及"打大打恶"导向 [1][3] - 修订后行业参评主体107家,A、B、C类公司占比分别为50%、40%、10%,AA级公司稳定在14家左右 [1] 修订背景与导向 - 分类评价制度自2009年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订,此次修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新"国九条"要求,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差异化发展等导向 [3] - 将"提升专业能力"写入立法目的,明确监管导向 [3] 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支持措施 - 净资产收益率及经纪、投行、资管业务收入加分范围从TOP20扩大至TOP30,按名次加0.25-2分 [4] - 新增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权益类产品销售保有规模等专项指标,引导优化业务结构 [4] 合规监管强化 - 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公司可直接下调评价结果,新增行政处罚与自律措施扣分梯度,突出"过罚相当"原则 [5][6] - 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公司减少扣分分值,鼓励消除损害后果 [6] 评价体系优化 - 规则名称从《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分类评价规定》,整合业务发展指标,提升评价合理性 [1][3] - 总结前期经验,明确特殊问题处理规则,如先行赔付可获扣分减免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