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核心变化 - 强调功能性作用作为最核心调整 将改变券商业务发展和市场定位逻辑 [2][5][6] - 突出"打大打恶"严监管导向 重大违法违规公司可直接下调至D类 [3][15] - 支持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 取消总营收排名加分 主要业务收入加分范围由前20名扩至前30名 [3][10][11] - 对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和先行赔付的券商减少扣分 最多扣1分 [4][16] - 风险处置中变更控股股东完成重大风险化解的按新设券商加分 [4][17][18] 功能性作用的具体体现 - 将"引导券商发挥功能作用"写入《规定》第一条 明确监管导向 [7] - 功能性评定标准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 [8][9] - 授权中证协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 细化衡量指标 [9] - 券商从业者参与功能性项目积极性提升 与行业限薪背景下提升评级性价比相关 [9] 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支持政策 - 取消总营收排名加分 提升净资产收益率加分力度 引导集约型发展 [11] - 经纪/投行/资管等业务收入加分范围扩大至行业前30名 覆盖约20%券商 [11] - 田轩建议从功能评价标准、创新业务试点倾斜、融资渠道放宽等5个维度提供政策支持 [13][14] 严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优化 - 对挪用客户资产、财务造假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直接认定为D类 [15] - 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 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 [15] - 风险券商通过控股股东变更完成处置的按新设券商加分 提升市场化风险化解效率 [18] 专项业务发展引导 - 增设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权益类产品销售保有规模等专项指标 [18] - 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成为券商功能性作用典型案例 尽管收益有限但政策响应积极 [9]
券商分类评价大修:1类情形直接降级 中小机构有望逆袭
搜狐财经·2025-06-23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