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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2025-06-25 03:0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境内外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适用范围涵盖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七类人员[2][3] - 董事会为制度实施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7]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10]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十一类[11]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持股、管理层分析等核心要素,年度报告须经审计[19][20][23]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公告、股东会决议等,触发条件包括资产变动超30%或涉及诉讼等二十八种情形[28][29][31] - 披露渠道为指定网站及媒体,中英文版本需同步发布[12][14]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专职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并查阅文件[37] - 董事、高管需主动报告重大事件,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39][40]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三级流程[42] 内幕信息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禁止在公开前泄露或交易[64][65] - 违规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8] - 对未及时报告或泄露内幕信息的内部人员,公司将处以经济处罚至开除等处分[69][70]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财务报告审计由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内控评价纳入年报披露[59][60]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63][57]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需董事会批准生效[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