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事件 - 公司子公司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2020年虚增利润797.78万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 [2]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8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0% [2] - 2021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万元,虚增利润548.73万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 [2]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 [2] 收购与业绩承诺 - 2015年4月公司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康铭盛60%股权 [2] - 2017年12月8日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35.7454%股权 [2] - 交易对方承诺康铭盛2018-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5亿元、1.40亿元、1.55亿元 [2] 责任人员认定 - 李迪初作为康铭盛执行董事,直接分管财务造假实施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3] - 彭立新作为康铭盛财务总监,知悉部分销售返利未入账,应负直接责任 [3] - 聂卫、肖业芳分别作为康铭盛总经理和国内事业部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 [3] - 王敏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有效解决子公司管控问题,应负主管责任 [4] - 刘志刚、江玮等高管未能协同解决管控问题,应负直接责任 [4] 监管处罚措施 - 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4] - 对李迪初处以500万元罚款,对聂卫、彭立新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4] - 对王敏、肖业芳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刘志刚、江玮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李迪初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5] -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5]
*ST长方(300301.SZ)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