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禁止宣传食品级、可食用
北京商报·2025-06-27 20:37
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核心内容 - 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全面梳理化妆品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规边界 [1] - 指引涵盖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等方面,为行业提供明确规范 [1] 儿童化妆品广告规范 - 0-3岁婴幼儿化妆品仅限宣传清洁、保湿等6项功效,3-12岁儿童化妆品可增加至10项功效 [2] - 儿童化妆品广告禁止宣传祛斑美白等与使用目的不符的功效 [2] - 禁止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易导致误食的表述 [2] - 非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暗示适用于儿童或"全人群使用" [3] - 禁止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与审批认证相挂钩 [3] 广告主体责任规定 - 广告代言人需年满10周岁且必须使用过代言产品 [4] - 儿童或异性用品代言需由代言人近亲属充分使用 [4] - 广告主对真实性负责,经营者需建立审核制度 [4] - 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防范违法广告 [4] 广告负面清单 - 明确6项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包括未注册产品等 [5] - 设定11项内容限制条款,禁止虚假宣传等行为 [5] -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 [5] - 禁止暗示医疗效果,如抗菌、祛疤等表述 [5] 牙膏及其他规范 - 未经验证的牙膏不得宣传防龋等功效 [6] - 广告需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杜绝低俗内容 [6] - 功效宣传需与注册资料相符,引证内容需标明出处 [6] - 指引覆盖广告全流程各主体,实现闭环管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