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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人员持有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总则 - 本办法旨在加强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特定人员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1] - 特定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1]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 特定人员在内幕信息知情至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配合操纵股价等 [2] - 禁止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交易 [2] - 董事及高管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不得买卖股票 [2] - 董事及高管在股票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承诺期或涉嫌违法违规期间不得转让股份 [3][4] - 禁止董事及高管进行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违规收益需收回并披露处理措施 [4][9] - 禁止董事及高管以公司股票开展融资融券或衍生品交易 [5] 转让股份的比例限制 - 董事及高管任期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1,000股可全部转让) [5] - 当年新增股份可转让25%,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5] - 可转让数量按上年末持股为基数计算,未转让部分计入次年基数 [6]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6] - 多账户持股需合并计算 [6] 申报登记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持股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申报及披露检查 [6] - 董事及高管需在任职/离职/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7]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披露变动详情(数量、价格、原因等) [7]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日披露,包括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原因(区间不超过3个月) [7] - 减持期间遇重大事项需同步披露关联性,未完成减持需在期满后2日内公告 [8] - 股份被强制执行或离婚分割需及时披露,离婚后双方仍受25%年转让比例限制 [8] 法律责任 - 特定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并承担合理费用 [11] - 给股东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11] 附则 - 本办法术语与《公司章程》一致,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2]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日起实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