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披制度》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1] - 重大信息定义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报告时限为获悉事项后2日内 [1][3] 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公司派驻人员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者 [2] - 报告义务需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 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与董办对接,人员变更需备案 [8] 重大信息范围与报告标准 - 董事及高管需立即报告的情形包括: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法履职超3个月、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 [2][4] - 各单位需报告的筹划事项包括:重大投资、资产交易(如抵押/质押超总资产30%)、重大诉讼仲裁等 [4][6] - 经营异常情况需立即报告:重大亏损、业务停顿、主要账户冻结、债务违约等 [4][6][12] 管理程序与执行机制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办负责信息接收与研判 [8] - 报告流程:义务人→董办→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议或直接披露,紧急事项可越级上报 [8] - 需提交材料包括:事项详情、法律文件、政府批文、内审决议及影响分析等 [9][10] 保密与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前需严格保密,控制知情人范围并执行内幕信息登记 [9] - 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违规的,将视情节给予降职等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与动态调整 - 制度术语与《公司章程》《信披制度》保持一致,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 -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通过附件动态更新,未列示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也需立即报告 [8][10]
中国电影: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