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旨在确保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关联交易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19类具体行为[2] - 处理关联交易需遵循三大原则: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难以比价时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模式[1]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等五类主体[1][5] - 关联自然人涵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关联法人的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五类人群[3][6] - 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条件的法人/自然人视同关联人[3][7]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8]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并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但日常经营类交易等三种情形可豁免[4][9] - 关联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担保需提供反担保[4][11][7] 表决回避机制 -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董事会需过半非关联董事出席且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5][12]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包括交易对方、控制方、受同一控制方等八类股东[6][13] 特殊交易处理规则 - 委托理财等高频交易可预估额度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不超额度[8][17]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9][22]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审议,超预计部分需补充审议,协议超三年需重新履行程序[10][23] 豁免情形 - 六类情形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义务,包括现金认购公开证券、承销债券、按市场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服务等[11][26] - 公开招标、单方面获赠资产、国家定价交易等四类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股东会审议[6][14] 制度实施细节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2][27][30]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上位规定为准[12][28]
金字火腿: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