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总则 - 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以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4]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5] - 列举8类禁止担任董事或高管的情形(如刑事犯罪、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等) [6]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8] - 重大事项(如投资、关联交易)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9]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10]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2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1]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股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12]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并提供文件 [13] - 职务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4]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者制定追责方案 [15] -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15]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1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1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8][19]
金字火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