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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禁止未经审批签署担保文件[3] - 担保决策需核查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董事及高管对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4] 担保对象审查 - 禁止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非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对方提供反担保[7] - 原则上仅对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措施[8][9]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否则需披露原因及风险可控性分析[10] - 董事会需评估债务人资信状况,审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主合同等[11][12][13][4] 担保权限与审批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权限审批,超权限需提交股东会[16] - 董事会审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7] -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累计担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70%等[18] - 为股东/实控人担保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19] - 对控股子公司可分类预计年度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20] 担保管理 - 财务部负责担保事务,包括资信调查、手续办理及后续跟踪[36] - 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文件、纠纷及追偿事宜[37][15] - 需持续监控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发现风险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39][40]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启动追偿程序,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需采取诉讼等保护措施[41][42] 信息披露 - 担保信息需按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相关部门需配合提供资料[47][48] - 被担保方逾期15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立即披露[49] - 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情况需公开披露[50] - 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公司担保,需履行相同审议及披露程序[33]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