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确保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禁止在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3]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体系[5] - 需拥有熟悉财务法规的注册会计师团队,且近3年无重大执业质量缺陷或行政处罚记录[5][21] - 质量管理水平在选聘评价中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10] 选聘程序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确保公平公正[7] - 审计委员会主导资质审查,通过调查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形成书面审核意见[9][10] - 最终选聘结果需公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审计费用,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8][11] 改聘条件与流程 - 出现审计分包、执业质量缺陷、无故拖延报告等情形时强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5]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约谈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执业质量,股东会表决解聘[16][17] - 年报审计期间禁止改聘,更换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19][20] 监督与评价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异常情形保持警惕[21] - 监督内容包括审计法规执行情况、《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及选聘程序合规性[22] - 每年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13] 其他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重大重组前后服务期合并计算[14] - 选聘文件及决策资料需保存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3][24][25]
金字火腿: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