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子公司或控制企业需遵守同等规定 [5]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优先用于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 [3]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或变相用途变更,不得质押或委托贷款 [5]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4]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8]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 [9] - 三方协议终止或变更时需及时公告,境外投资项目需额外披露资金安全管理措施 [4][5]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与披露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或节余资金超10%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12]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董事会批准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8]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型,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20][21]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滞后超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4] -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非全资子公司间)、方式或取消原项目视为改变资金用途 [26]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1] 持续监管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15][32]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33]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 [16]
金字火腿: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