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议案,重点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 - 修订内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扩大,新增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其持股变化、业务重合度变化等需及时告知公司[10][11] - 删除原制度中"监事会"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对条款援引序号进行非实质性调整[22] 信息披露规范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且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2][3] - 公司董事、高管及知情人员需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悉范围,禁止内幕交易或配合操纵股价[3] - 信息披露渠道限定为深交所网站、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网,其他公共传媒不得早于指定渠道发布[5] 暂缓与豁免披露 - 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如披露可能损害竞争优势、侵犯第三方利益等)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说明理由及期限[7][9] - 暂缓披露期限不超过2个月,若信息泄露或导致股价异动需立即披露[7] - 涉及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豁免披露,但不得借机进行业务宣传[8] 定期报告管理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前6个月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3][14][1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需对财务信息进行前置审核[18] - 未盈利公司需额外披露亏损原因及对现金流、研发等关键指标的影响[16]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交易(如资产收购、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如共同投资、存贷款业务)需按《股票上市规则》标准及时披露[19] - 触发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知悉重大事件发生等,若事件难以保密或出现市场传闻需提前披露[20][21] - 控股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或面临强制过户风险时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1]
金逸影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