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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证券时报·2025-07-01 02:10

税收抵免政策概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抵免 [1] - 该政策旨在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延续2017年出台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1] 享受税收抵免的条件 -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2] - 被投资企业需从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2]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需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 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 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则 - 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的,需在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剩余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应纳税款 [2] - 投资不满5年收回投资的,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