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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额的10%可抵税
上海证券报·2025-07-01 03:10

税收抵免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1] - 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排除新增、转增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1] 税收抵免适用条件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需来自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 - 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剩余抵免余额可继续抵减应纳税款 [2] - 投资不满5年收回的,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 [2] 政策执行细节 - 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使用至余额清零 [2]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追溯享受税收抵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