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受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 - 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具,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查验证 [2][5] 本次激励计划批准与授权 - 公司已履行必要程序: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8][9]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包括调整、回购注销等后续操作 [8][9] - 公司已完成激励对象公示、内幕信息自查等程序,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8] 回购注销具体事项 - 回购原因包括:9名激励对象离职(首次授予8人+预留授予1人)不再具备资格,需回购其未解除限售的37.8924万股;2024年业绩未达标需回购考核期对应的230.6231万股 [12][14] - 合计回购注销268.515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加同期存款利息(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为5.31元/股) [14][15] - 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已开设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注销手续,预计2025年7月4日完成 [15] 法律结论 -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11][16] - 公司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变更等法定程序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