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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03 00:25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行为[1]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统一负责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1]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差别对待或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2]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持股5%以上股东、新闻媒体等易获取信息优势的机构或个人[2]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质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3]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3]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等[3] - 招股说明书引用保荐机构意见需确保一致性,不得产生误导[15] -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需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7] 定期报告规范 - 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含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等21项内容[11][21] - 中期报告需披露重大诉讼及仲裁影响,季度报告侧重基础财务指标[22][23]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分别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2/1个月内披露[19]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债务违约等33种情形[15] - 需在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等最早时点披露[16] - 已披露事件出现重大进展(如逾期付款超3个月)需及时更新[17]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信息需董事长签字后披露[20]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10][24] - 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净利润扭亏或波动超50%等情况[12] 信息豁免披露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可申请暂缓披露[29] - 豁免披露需登记信息类型、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等要素[32] - 暂缓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需立即补披露[30] 监管与责任机制 - 董事长、董秘对临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26] - 违规披露将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27] - 媒体需客观报道,禁止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