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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2025-07-03 00:25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在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2] - 临时会议触发条件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提议、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长认为必要等情形 [2][4] - 会议通知需提前十日(定期)或五日(临时)发出,紧急情况下可缩短通知时间但需说明原因 [4][6] 会议提案管理 - 定期会议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征求董事意见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可征求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意见 [2] - 临时会议提案需提交书面提议,载明提案内容、理由、时间地点等要素,董事长需在十日内召集会议 [3][5] - 变更会议时间或提案需提前三日通知(定期会议)或取得全体董事认可(临时会议) [7] 会议召开与表决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等非董事高管应列席会议 [8][9]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用投票、举手或传真方式,回避表决情形下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2][13][14] - 提案通过需获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12][13] 会议记录与档案 - 会议记录需包含提案表决详情、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出席人员需签字确认 [14][15] - 董事会档案包括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录音资料等,保存期限为10年 [16][17] - 董事对决议有异议需在记录中载明,否则视为同意,违规决议导致损失的参与董事需担责 [15] 其他规定 - 未通过提案一个月内不得重复审议,暂缓表决需明确再次审议条件 [14]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