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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03 00:25

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1] - 承诺事项范围包括同业竞争解决、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补偿、股票限售等,且必须明确履约期限,不得使用模糊性词语如"尽快"[1][3] - 承诺需包含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时限、履约能力分析、担保安排(如有)、违约责任声明等要素[2][5] 承诺履行与披露要求 - 公司需对承诺事项的履约方式、时间、能力、风险及对策进行充分信息披露[2] - 承诺人应持续关注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若出现无法履约风险需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同时提供新担保措施[4] - 董事会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履行进展,并对未达业绩承诺的情况单独审议说明差异原因及补救措施[9][14] 承诺变更与豁免机制 - 承诺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豁免,但因法律法规变更、政策限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时除外[7] - 变更方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关联方需回避表决,且原特别决议事项仍需特别决议通过[10] - 收购方成为新实际控制人时,需承接原控股股东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义务,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13] 违约责任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需主动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披露违约详情、违约金计算及追缴进展[15] - 股份限售承诺非交易过户时(如司法强制执行),受让方需继承原股东承诺义务[12] - 承诺人追加新承诺不得影响既有承诺履行,且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并公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