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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03 00:25

公司对外投资制度总则 - 对外投资制度旨在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险并提升效益,依据《公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 [1] - 对外投资涵盖金融资产投资(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计量)和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合营/联营等)[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所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 [1] 投资决策授权与审批机制 - 重大投资需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授权情形除外 [2] - 触发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超10%、营收/净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0万/100万等 [2][3] - 触发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为上述指标的50%阈值,如资产占比超50%、净利润绝对值超500万等 [3][4] 投资执行与管理架构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投资预审,总经理组织可行性研究并提交预案 [4] - 长期股权投资实行项目负责制,成立专项小组实施 [4] - 禁止动用信贷资金、募资或拆借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6] 投后监控与风险控制 - 需定期跟踪被投企业财务状况,异常情况须及时上报 [6] - 可向被投企业派驻董事或财务人员,并建立报告考评机制 [6][7] - 投资收益必须纳入统一核算,投资档案由专人保管 [6][7] 投资处置与监督检查 - 投资收回/转让需评估定价并经决策层批准,核销需取得法律证明文件 [7][8] - 长期停滞项目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并归档法律文书 [7] - 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岗位设置、审批执行、财务情况等 [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