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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2025-07-03 00:25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1] -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选举产生 [1] -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建议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 战略委员会职责 -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方案、资本运作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1] -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 - 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并需对公司章程及实施细则负责 [4] 决策程序 - 工作小组负责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重大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资料,并进行初审和评审 [2] -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2]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3] 议事规则 - 战略委员会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限但需说明原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3]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书面报董事会 [4] - 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4] 附则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 [4] - 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