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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03 00:25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依据《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相关制度 [1]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1] 关联方与资金占用界定 - 关联方包括法律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法人和自然人 [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如采购、销售环节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对价资金提供)两类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资金占用禁止行为 - 禁止以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资源 [2]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七类资金提供方式 [3] -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3] 关联交易与监督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决策程序实施,并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4][5] - 董事会及财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占用行为 [4]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负责日常监督 [5]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立即清欠并追回资金,限制"以股抵债"等损害权益的行为 [6]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给予处分或罢免,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6][7] - 非经营性占用导致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未规定事项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