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适用对象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行判断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但需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3]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范围 - 可暂缓披露情形: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5] - 可豁免披露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可能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利益[6] - 商业秘密定义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三类具体情形[7][4]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程序 - 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事务,需填写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并保存10年[4][5] - 登记内容需包含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暂缓期限等8项要素[5] - 商业秘密类暂缓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及内幕知情人名单[6] 信息披露义务与监督机制 - 知情人需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6] - 出现信息泄露、原因消除或股价异动时需立即披露[6]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方式处理涉密内容[7] 制度执行与附则 - 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处罚相关责任人[7] - 定期报告披露后10日内需向证监局及交易所报送登记材料[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