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农生物: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60 号 致: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美农生物"、"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