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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 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