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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08 00:1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2]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可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1][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性、公平性原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 - 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利用自愿性信息操纵市场,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9] - 公司需通过指定媒体同步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法定公告义务[12][13]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7]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须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董事对内容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18][19] - 业绩预告泄露或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1]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披露标准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23类情形[2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27] - 证券交易异常波动或被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需及时核查并披露影响因素[30] 交易披露标准 - 重大交易披露阈值包括:涉及资产总额超总资产10%、净利润超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值超100万元等[33]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超总资产50%或主营业务收入50%且绝对值超5亿元时需披露[35] - 关联交易中,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履行审议程序[40]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统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42][18] - 临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资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43] - 董事、高管需立即报告重大事件,董事长督促披露工作[44] 责任与监督机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财务负责人配合财务信息披露[50][5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行为,发现违规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54] -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勤勉尽责,对出具文件真实性负责[61] 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禁止内幕信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72][74] - 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分类专卷保管[69][70] -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者将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82][8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85][86]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