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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 责任追究制度需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等原则 [1]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1] - 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重大差错 [1] - 未执行公司内部年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差错 [1] 责任追究处理原则 - 存在主观隐瞒、编造虚假信息等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 - 主动纠正错误、减少损失等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 处理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 [1] 责任追究形式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采取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2]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2] - 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