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内控要求 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2] - 董事、高管及其他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通过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任何形式提前泄露信息 [3] 外部信息报送规范 - 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信息时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 且业绩快报内容不得少于报送信息 [4] -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5] - 依法需报送时 须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备查 登记流程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6] 保密与追责机制 - 公司需将报送信息视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7]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禁止利用该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8] - 若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 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9] - 外部单位在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步披露 [10] 违规处理措施 - 外部单位违反制度使用公司报送信息导致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依法索赔 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公司将追缴收益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1]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现行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12] - 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13]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4]
新 华 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