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首次修订执业声誉管理办法,行贿纳入失信,先行赔付可豁免声誉处罚
搜狐财经·2025-07-09 07:42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 重点包括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 以及为券商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投资者损害提供豁免通道 [1] 先行赔付机制政策支持 - 修订稿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时 相关证券公司主动达成先行赔付协议可申请免于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1] - 该机制通过将赔付主动性与声誉评价挂钩 倒逼券商在项目尽调 材料核查及持续督导阶段更加审慎履职 从源头降低欺诈风险 [1] - 制度设计优化投资者救济效率 缩短维权周期 相比传统司法途径能更快让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 [1] 行贿行为纳入失信范畴 - 修订内容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原则 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的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 包括被行政处罚 纪律处分或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2] - 涉事机构及个人将面临全行业联合惩戒 通过声誉资本定价机制让"围猎者"付出市场信用代价 [2] - 内控薄弱机构需加大合规投入 防范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的机构声誉风险 [2] 诚信信息管理优化 - 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渠道 将原本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获取方式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 该试行安排正式成为管理办法刚性要求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