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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2025-07-10 19:12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并真实披露使用情况[1]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3] - 公司需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专户管理、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3] - 三方协议终止后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共同签署协议[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等高风险用途[5] - 公司需防止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人需发表意见,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13] - 变更后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需对新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15] - 变更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15] 募集资金监督与披露 - 财务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1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披露存放与使用情况[1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专项报告进行鉴证,保荐人需持续督导并每半年现场核查[16] 超募资金及闲置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使用需优先补充募投项目缺口,其次用于临时补流或现金管理[12]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9] - 临时补流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