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修订背景 - 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历经1996年、2009年两次部分条款修改,为改革开放时期矿业快速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3] - 现行法律已无法适应新时代需求,存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矿业权市场化改革成果未制度化、生态修复制度缺失等问题 [4] - 2008年起连续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法纳入立法规划,行业代表及企业多次呼吁修改 [4] 修法主要过程 - 自然资源部起草修订草案后,司法部经多轮论证形成送审稿,2023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6]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12月、2024年6月进行两次审议,期间通过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多方建议 [6] - 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8章80条法律,较原7章53条实现系统性重构 [1][8] 核心制度创新 - 安全保障制度:新增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特殊保护、储备应急等制度,强化资源安全底线 [8][9] - 市场化改革:确立竞争性出让为主的矿业权制度,实行"权证分离",完善出让收益征收机制 [9] - 矿业用地制度: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多元用地途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战略性矿产土地征收等解决"合法采矿违法用地"矛盾 [9] - 勘查开采管理:优化探转采"直通车"、油气"探采合一"、开采"三率"激励等制度,延长矿业权期限 [10] - 生态修复专章: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强制编制及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10] 政策导向 -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绿色发展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产资源增储上产、生态文明建设等指示法定化 [5][11] - 承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 [5]
新时代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新矿产资源法的修法过程和主要制度考虑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5-07-11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