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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石创新: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2025-07-11 19:19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要求[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7] - 境外投资项目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资金安全保障措施[8] 募集资金使用 - 资金用途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原则上应用于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领域[9][10] - 资金支出需履行部门申请→财务审核→董事长审批的流程,单笔支付需满足公司资金管理制度[11]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资金使用限制与置换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交易或变相提供给关联方[14]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后,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进行置换,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允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项目款项,但需按月等额置换并建立台账备查[16][17]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7][1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批准,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20][21] -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审议程序,但需在年报中披露使用情况[22] 募投项目变更 - 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资金用途,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新募投项目需聚焦主营业务,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投资计划及风险[24][25] - 项目对外转让需公告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及置换项目的可行性分析[26] 监督与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2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29][30]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资金存放使用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31][3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30%以内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但需股东大会批准且12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33][34]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明确回报率等关键信息[35]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说明必要性,并经董事会审议披露[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