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程序,保障股东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 [2] - 实施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 - 董事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对人数及结构的规定 [4]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期限 [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6] - 董事会需提前公告候选董事简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开进行 [7] - 多轮选举时每轮需重新计算股东投票权总数 [8]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对投票方式做说明 [9]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计算投票权,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 [10]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不可超额投票,否则视为无效 [11] - 投票结果需现场统计并与网络投票合并,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 [12] - 等额选举中获超半数有效表决权票即当选,缺额视情况补选或启动第二轮选举 [13] - 差额选举按得票高低排序当选,票数相同且未超应选人数时全部当选,否则需第二轮选举 [14][15] 第四章 附则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15]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16] - 术语解释明确"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7]
高测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