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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 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