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财务资助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除外[2] - 对外财务资助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含关联人的情形除外)[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视同公司行为[4] 审批权限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5]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金额超最近一期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等[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此类情况需经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决并提交股东会[6] 受理及审核程序 - 财务部门统一受理财务资助申请,业务部门需提交包含被资助方基本情况、债务说明、金额、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7] - 公司需评估被资助方经营财务状况、资信、纳税情况,审慎判断合规性、合理性及担保有效性,并签署协议明确条件、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8] 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 财务部负责财务资助的登记备案管理及文件保存(包括申请书、审核意见、合同等)[9][10] - 财务部需跟踪监督被资助方经营财务状况,若出现清偿困难、破产等情形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1]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4] - 被资助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12] 罚则与附则 -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需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5]
高测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