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保障股东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2] -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况,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独立董事提名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7]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并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9] - 董事候选人需承诺资料真实性并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 [11] 投票操作细则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式 [12] - 多轮选举时需重新计算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当场核对并公布 [1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 [14] 投票有效性标准 - 股东投票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自身表决权总数时视为无效票 [15] - 得票总数排序前位且超过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1/2的候选人当选 [16] - 出现平票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19] 董事当选后续处理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需在下次股东会补选,若低于2/3则两个月内再次选举 [18] - 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名单 [20] - 选举出现细则未规定情形时,按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意见处理 [22] 制度修订与执行 -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23]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履行相同程序 [24]
晶华微: 晶华微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