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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微: 晶华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