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化建设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 [1] - 着力推进信用信息标准的统一化建设,要求"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1] -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避免"多头公示"问题 [1] -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解决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 [1] 信用信息分类管理 - 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置最短公示期 [2] - 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2] - 体现了对失信行为分类化、精细化管理的治理理念,纠治信用修复运行"一刀切"问题 [2] 信用修复流程优化 - 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3] -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 [3] - 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3] - "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3] - 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 [3] 信用修复办理效率 -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5] - 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修复结果 [5] - 明确的时限要求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为信用主体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6]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 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 [6] -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持法院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 [6] - 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方式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 [6] - 信用机制创新有利于消除失信惩戒措施对破产重整、和解的阻碍,帮助重整后的企业正常经营、合理融资、公平竞争 [6]
高效便捷重塑失信主体信用
经济日报·2025-07-12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