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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美食: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受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 - 公司曾用名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售涉及的可转债简称"龙大转债",代码"128119",发行总额95,000万元,期限6年,于2020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 [7][8] 回售条款触发条件 -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9.30元/股)的70%(即6.51元/股),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应计利息回售债券 [8][9] - 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7月11日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6.51元/股,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 [9] 公司内部决策与监管核准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系列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发债事宜 [6] -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以证监许可20201077号文核准公司发行95,000万元可转债 [7] 回售实施的法律依据 - 《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说明书可约定回售条款,若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赋予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 [8] - 《监管指引》明确持有人可按约定条件和价格将无限售条件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 [8] - 本次回售完全符合上述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约定,持有人需在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完成操作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