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有了“硬约束”
第一财经·2025-07-13 18:31
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2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8次,防止随意 调整。 随着个人消费者金融需求的日益丰富,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征求意见近4个月后,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 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举措陆续出台,但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产品与客 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等问题。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围绕"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核心逻辑,明确了 适用范围、核心原则及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为行业立规明矩。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办法》内容体现为四大亮点:一是边界清晰,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 的责任划分;二是尺度明确,科学设定差异化监管要求;三是标准细化,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管理规 范;四是温暖有度,兼顾防风险与普惠性。 针对金融机构,《办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边界,要求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