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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战略,获取长期收益,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设立子公司、联营、股权收购等 [1] - 所有对外投资需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协同,聚焦主业扩张与可持续发展,且需具备预期回报 [1] - 对外投资原则上由总部集中实施,子公司投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 [1] 子公司定义与决策权限 - 子公司涵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2] -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董事长权限包括:交易资产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标的营收或净利润低于最近年度审计值10%(或绝对值分别低于1000万元/100万元)、成交金额低于净资产10%(或低于1000万元)等 [2][3] - 超出董事长权限需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决策上限为交易资产低于总资产50%、标的营收或净利润低于最近年度审计值50%(或绝对值分别低于5000万元/500万元)等 [4][5] - 风险投资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超过需提交股东会;证券投资需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且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5] 投资执行与风险管理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质优良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条款,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 [5] - 投资项目需逐级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券投资等需建立严格决策程序与风控措施 [6] - 公司设立专门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风险及回报,立项后成立评估小组并可能引入中介机构 [6][7] -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投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档案保管 [7] 投资实施与后续管理 - 投资方案需听取专家意见,关注现金流、时间价值及风险等关键指标 [8] - 实施阶段需明确出资细节,变更需重新审批,资产移交前需完成合同签订 [8] - 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需经评估机构估值并获决策机构批准 [8] - 项目实施后需派驻产权代表跟踪管理,财务部门需规范收益核算及明细账目 [9] 投资处置与监督机制 - 投资终止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清算过程需防范资产流失并确保债权回收 [10] - 核销投资需取得法律证明文件,财务部门需审核处置材料并规范会计处理 [10] - 投资管理部门需在三年内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实施情况,包括资金使用、股权变化及环境政策变动等 [10]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检查投资岗位设置、授权审批、资金使用及资产保管等情况 [11] 附则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