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机构发行 “科创债”的实务解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搜狐财经·2025-07-14 19:17

科创债介绍 - 科创债是债券市场为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而推出的专项品种,主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两类 [9][10] -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 [10] - 银行间市场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 [9][13] - 科创债的推出旨在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破解科技型企业普遍存在的轻资产、高成长、融资渠道受限的难题 [10] - 2024年12月27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修订并发布了相关公司债券审核指引 [10] - 2025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丰富科创债产品体系,完善配套支持机制 [11] - 2025年5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同日沪深北交易所亦同步出台支持通知 [14] 发行条件及要求 - 银行间市场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创债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稳健、管理规模较大、团队架构稳定且在主管部门备案;近两年平均股权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含),或股权投资收入比例为主营业务中最高,且需成立满3个完整年度,拥有完整的“募投管退”业务流程,近三年成功项目退出案例不低于3个;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要求;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 [13][15] - 交易所市场支持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优秀业绩和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15] - 交易所市场发行人应当诚信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15] -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是指从事科技前沿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的企业 [15] -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还需满足特定条件: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属于符合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总收入超过30%;具备丰富权益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投融管退”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 [16] 募集资金用途要求 - 银行间债券市场要求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创债,至少50%的募集资金需通过基金出资或直接投资方式,投向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15] - 交易所债券市场要求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发行的科创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17] - 两个市场均允许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发行前6个月(银行间市场)或12个月(交易所市场)内,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 [15][17] - 交易所市场鼓励发行人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17] 信息披露要求 - 银行间市场需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发行人所属科技创新债券主体类别和对应情形,可根据投资标的保密性需求简化披露投资项目信息,但需说明豁免原因并承诺不影响债券,主承销商需在专项尽调中说明 [18][19] - 银行间市场在注册阶段应披露拟投资项目的领域、遴选标准及流程,发行阶段对于成熟层企业可暂无具体信息,但需披露项目领域和标准;对于其他企业,应披露具体用途,若用于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需披露详细依据、关联关系、金额、比例及被投企业属性等 [20] - 银行间市场发行人需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包括已投项目数量及情况、项目科技创新属性说明、使用募集资金规模等 [21] - 交易所市场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相关财务情况、经营主体、模式、状况(包括已投资项目数量、管理基金个数、管理资本规模等)、已投资项目及退出情况、投资项目遴选标准等 [22] - 交易所市场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相关股权投资的,应披露投资标的的科技创新属性、所属重点支持领域及判断依据;用于投资企业或基金出资的,应列出拟投资企业名单或披露基金基本情况 [23] - 交易所市场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科创项目进展及创新发展效果等内容 [24] - 交易所市场对部分优质发行人可适用简化信息披露安排,并允许与投资者约定豁免相关披露,财务报告有效期可适当延长 [24] 发行定价与审核关注要点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25] - 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鼓励发行人在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方式、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设置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可转换为股权、利率与项目收益挂钩等创新条款 [26][27] - 审核关注要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具有从事科创投资的资质 [26][29];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和范围,资金匡算是否合理 [2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偿债能力 [30];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按要求披露了科创投资业务情况等信息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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